台灣獨立後的司法,是三權分立的司法。
廢除現有司法院,因為現行的司法院可以自行提案讓立法院為司法院立法,這樣只是圖利司法人員如法官及檢察官。並且現行的司法院不屬於人民,反而成為國家機器的打手,遭威權舊體制執政黨控制。
廢除司法院後,台灣共和國的最高司法機構就是最高法院,最高法院大法官,直接由新任的總理(內閣制,任命之)
台灣獨立建國後,開始漸漸鼓勵過度資深法官退休,並且享有台灣新國家的相對福利養老,並接受義務改革國家司法制度之諮詢。
另外,在台灣共和國的新國會(現立法院)內應該設立制法局,制法局之功能,在於落實國會的直接反應民意機制,民意需求什麼,由國會議員制法,並且人民在不滿情況,可以隨時啟動台灣共和國的公投機制,廢除或者增加法律。現行的通訊與資訊技術可以做到,人民可以在新國家新憲法下在國會制法局要求啟動李法機制! 真正達到以人民為主人的憲法要求!
真正的自由民主國家,重在人民參與,民意體現。
台灣共和國,必將實行陪審制度,對政府採取不信任態度!
陪審團制度,能夠達到人民法治的功用,防止法官專斷獨行。
任何犯法威脅人民與大眾安全,或者個人及團體利益者,各方可透過簡便程序提出告訴;人民,警察,檢察官均可讓檢察官起訴,然後交由陪審團(也就是人民)認定是否有罪,法官只是協助裁判。裁判,就不可以自己行自由心證加以政治迫害。
司法,重在保障人民權力,制衡行政權與立法權;如此,政治迫害,才能被遏止。司法的重點,在於防止自由心證,體現人民共識先立文字,防範犯法,並且依人民共識而調整,最高原則,是符合人性與民意。
司法,是一個天平,最大的目的在於維護台灣的公平與正義。
台灣獨立建國後的司法,是會符合台灣人追求公理正義與幸福未來的理想司法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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